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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7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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