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7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