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违法经营物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开始燃气经营的。 处罚标准: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燃气经营一个月以内的。 处罚标准: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燃气经营超过一个月的。 处罚标准: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