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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