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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6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

  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以上3日以下未清理;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日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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