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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