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5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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