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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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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未按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和规范 进行城市供水工 程的设计或者施 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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