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4000081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责 |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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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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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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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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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 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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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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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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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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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养犬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自1991年12月6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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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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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核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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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 |
13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核准 | 行政确认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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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绿化工程的审计方案审批 | 行政确认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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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验收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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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 | 行政确认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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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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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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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容环卫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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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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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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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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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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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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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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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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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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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市绿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自1992年6月22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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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城市动物园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设部令第133号 自2001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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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饮料罐、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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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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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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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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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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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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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临街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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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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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九)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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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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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牲畜或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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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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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将有害固体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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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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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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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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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 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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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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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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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凡不符合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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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损害各类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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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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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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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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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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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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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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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自1991年01月0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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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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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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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
61 |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
6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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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随意倾到、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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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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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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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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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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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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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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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71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72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73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74 | 任何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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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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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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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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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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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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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自1998年0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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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 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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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3号 自2001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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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七条 2014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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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五条 2014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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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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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的;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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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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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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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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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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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违反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备案和违法租赁行为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文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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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开展业务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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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自2002年05月3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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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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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 |
96 |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等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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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露天烧烤污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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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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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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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机动车辆违法停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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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 2007年03月0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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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 1992年8月15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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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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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违法回收贩卖药品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 |
105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
106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107 | 违反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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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0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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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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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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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采取改正措施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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