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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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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4000081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机构职责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精细化管理城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牢固树立为人民管好城市,努力提升服务型执法。

  第四条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城区空中杆线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等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外)街道街景美化、亮化(不含道路照明)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标线施划工作;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安装、维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检疫等监督工作。

  (四)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拟订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扬尘治理监督工作。

  (五)负责监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服务质量,受理、办理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六)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推进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公共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负责城市停车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落实上级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向城区地下管道倾倒泔水等生活垃圾、城区空间乱搭乱扯乱画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区“双违”综合整治方面的所有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静态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参与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保障工作,承担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档案管理、宣传信息、意识形态、机要保密、应急值守、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创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检查督促;负责开展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承担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二)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负责统一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普法工作;负责提供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三)督查监察股。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的催办、督办与办理件的审核反馈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股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服务质量,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信息整理和反馈归档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平安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综合执法活动;负责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综合执法业务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督查;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对城市管理执法中违章违纪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建议、意见。

  (四)综合管理股。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公共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拟订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运营管理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负责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区空中杆线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强弱电线路架设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工作,拟订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制作、安装、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外)街道街景美化、亮化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标线施划工作;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安装、维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分类、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上级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和科普工作。

  (五)人事财务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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