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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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