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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