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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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