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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