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1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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