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 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 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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