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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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