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6000086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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