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6000086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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