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6000086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 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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