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5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