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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 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 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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