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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已实施,但设计工作未实施。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设计工作已实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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