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罚标准: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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