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2000085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 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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