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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30000081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 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1.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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