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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30000081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 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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