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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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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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