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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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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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