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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