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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