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5倍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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