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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9000086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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