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17026000086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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