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07000085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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