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31000085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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