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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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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20000084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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