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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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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20000084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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