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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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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200000847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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