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200000846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执法程序:附件1.doc
2.执法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2.docx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