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7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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