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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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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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