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已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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