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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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