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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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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6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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