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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