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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png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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