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1.执法程序 :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 (1).doc
2.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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