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4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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