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程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处罚标准: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标准: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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